逕啟者:
    本會 ( 健行之友 ) 乃根據本港法例第151章第5A(1)條註冊的社團,為社團條例監管下的合法組織,在社會上擁有法定地位,在旅行界亦存有一定知名度。
    現本會對    貴會成立『健行之友會』一事,表示極度不滿,此舉無異於掠奪本會的知識產權,與盜版從業員有何歧異。
    本會現鄭重要求    貴會立即停止使用『健行之友會』的名稱,以免產生魚目混珠之效果。希望    貴會能從善如流,勿恃
政府部門作後盾,對民間團體加以欺壓。
    本會將密切留意此事件的進一步發展,並佇候    貴會回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此     致
健行聯盟負責人

健行之友  謹啟
二零零零年四月廿八日

本函將以密件副本形式傳送予部分行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