逕啟者:
本會 ( 健行之友 ) 乃根據本港法例第151章第5A(1)條註冊的社團,為社團條例監管下的合法組織,在社會上擁有法定地位,在旅行界亦存有一定知名度。
現本會對 貴會成立『健行之友會』一事,表示極度不滿,此舉無異於掠奪本會的知識產權,與盜版從業員有何歧異。
本會現鄭重要求 貴會立即停止使用『健行之友會』的名稱,以免產生魚目混珠之效果。希望 貴會能從善如流,勿恃政府部門作後盾,對民間團體加以欺壓。
本會將密切留意此事件的進一步發展,並佇候 貴會回覆。
此 致
健行聯盟負責人
健行之友 謹啟
二零零零年四月廿八日
本函將以密件副本形式傳送予部分行友